一、职业名称:民航机场场务员
二、职业编码:X6-23-09-02
三、职业分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工程施工人员 >> 筑路、养护、维修人员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7]23号
五、包含工种:
六、职业描述: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机场场务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务设施管理、维护和周围环境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专以上本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专以上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证书或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证书或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等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模拟和口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3:1,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3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条件的模拟现场或实际工作现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