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网 通讯员贾俊 报道:2014年8月7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最新规定,明确指出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青岛机场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2016年5月31日上午,青岛机场一名男性旅客拿了充电宝准备过安检,因出示登机牌,就把手中的充电宝暂放验证台一下,就在放下的一瞬间,充电宝爆炸,碎物崩到了安检员脸上,睁不开眼睛,立即被同事送去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此充电宝无任何标识,质量问题可能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这时,旅客会想如此危险、脆弱的充电宝受碰撞就能爆炸,是不是不能携带乘机了呢?
青岛安检在此提醒广大旅客,符合规定的充电宝可以适量携带登机,但是坚决不允许办理托运。充电宝为什么不能托运呢?原因是充电宝属于备用锂电池,在高空货舱中,遇热、受挤压或遭碰撞极有可能发生自燃和爆炸情况,因此锂电池托运十分危险。
眼下,端午节将至,因为充电宝的方便实用,所以不少旅客喜欢携带充电宝出游,以备不时之需。在此,青岛机场提醒广大旅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乘机、顺利过检,不能将充电宝办理托运。另外,还请计算好自己要带的充电宝的额定能量,携带符合要求的充电宝。
附民航局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最新规定: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