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学校纪委主要领导与中层单位党政正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

发布者:李超发布时间:2014-03-14浏览次数:132

关于实行学校纪委主要领导与中层

单位党政正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对中层单位党政正职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实行省纪委常委同厅局级党政正职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委[2013]3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与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思想,提出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从关心和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加强与领导干部的沟通交流,加强经常性教育提醒,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二是实事求是。本着对党的事业、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三是平等尊重。坚持坦诚相待、相互尊重,进行同志式的平等交谈。四是注重实效。抓住干部提拔、调整等关键时期,结合干部岗位特点和廉政风险开展谈话,增强针对性。

二、谈话对象

学校中层单位党政正职。

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一次,谈话对象由学校纪委商组织部研究决定,主要安排新任职干部和在同一职务任职5年以上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谈话对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二)贯彻中央和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五)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

(六)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七)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每次谈话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需要和谈话对象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四、谈话分工

列入范围的谈话对象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分工进行谈话。谈话时,组织部派员参加。

五、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组织部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组织实施。

(一)纪委商组织部研究提出年度谈话对象名单、谈话内容等,拟定谈话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谈话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前,纪委应认真收集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和谈话对象廉洁从政情况;

(四)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实事求是汇报思想和廉政情况;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的敏感问题,未经组织研究,谈话人不要随意表态;陪同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五)谈话结束后,认真整理谈话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年度廉政谈话工作结束后,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