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9-22浏览次数:162

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颁布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作为党的建设和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管事与管人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政风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政风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行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负总责;院长对院行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机关各党政职能部门、系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科级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法规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工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内处分或建议上级党委、纪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内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招生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共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9